联合国安理会第313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314号决议
1972年2月28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315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314(1972)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考虑了南罗得西亚问题的最近发展,

    回顾它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二日第216(1965)号决议,一九六五年十一月二十日第217(1965)号决议,—九六六年四月九日第221(1966)号决议,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232(1966)号决议,一九六八年五月二十九日第253(1968)号决议,一九七〇年三月十八日第277(1970)号决议和一九七〇年十一月十七日第288(1970)号决议

    对于某些国家违背它们在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五条下的义务,至今未遵行第253(1968)号决议的规定,表示严重关切

    顾及依照安全理事会第253(1968)号决议所设立的委员会的第四次报告以及它的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日的临时报告,

    依照安全理事会以往在宪章第七章下就南罗得西亚问题所作的各项决定行动

    1.重申它的决定:在第253(1968)号决议所列宗旨和目标未充分实现以前,继续维持对南罗得西亚目前的各项制裁措施的充分有效;

    2.促请所有国家依照它们在宪章第二十五条和第二条(六)下的义务,充分执行安全理事会规定对南罗得西亚制裁措施的所有决议,并对一直给予该非法政权精神,政治和经济上协助的那些国家所抱的态度表示遗憾;

    3.宣布任何国家为容许直接或间接从南罗得西亚输入在第253(1968)号决议所规定义务范围内的任何商品包括铬矿在内而通过的立法或采取的行动,都会破坏制裁,是违反各国的义务的;

    4.要求所有国家切勿采取任何措施容许或利便从南罗得西亚输入在第253(1968)号决议所定义务范围内的商品包括铬矿在内;

    5.促请所有国家注意需要提髙警惕,以执行第253(1968)号决议的规定,因此要求它们采取更有效的措施,保证各项制裁的充分执行;

    6.要求依照安全理事会第253(1968)号决议规定设立的委员会紧急召开会议,讨论如何保证执行各项制裁措施的方法与途径,并于一九七二年四月十五日以前向安全理事会提出一项载有关于这方面建议的报告,包括有关委员会本身任务规定或旨在保证其工作有效的任何其他措施的提议;

    7.要求秘书长向该委员会提供执行其任务所需的一切适当协助。


    第一六四五次会议以十三票对零票,二票弃权(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