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369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370号决议
1975年6月13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371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一九七五年六月十三日
    第370(1975)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注意到一九七五年六月九日秘书长的报告(S/11717和Corr.1)中表示在现有的情况下,如果要在塞浦路斯维持停火和便利寻求和平解决办法,仍旧需要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留驻该岛来执行它目前承担的任务,

    注意到报告中所述该岛现在的情况,

    又注意到秘书长在其报告第67段和第68段中,就两族根据一九七五年三月十二日第367(1975)号决议在维也纳举行的谈判,表示他认为谈判的过程应予维持,而且如果可能,应加速进行,同时认为为使谈判成功,所有各方需要有决心、谅解和作出相互表示的意愿,

    并注意到秘书长报告第69段所载的说明:有关各方已经表示同意他的建议,即安全理事会把该部队留驻塞浦路斯的期限再延长六个月,

    注意到塞浦路斯政府已经同意:由于该岛现在的情况,一九七五年六月十五日以后,仍需联塞部队留驻塞浦路斯,

    1.重申其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第186(1964)号决议,以及其后各项关于建立和维持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和关于塞浦路斯局势其他方面的决议和决定的规定;

    2.再度重申其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第365(1974)号决议,其中赞同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一日大会一致通过的第3212(XXIX)号决议,并要求有关各方迅速有效地执行这两项决议及其第367(1975)号决议

    3.敦促有关各方竭力克制,继续并加紧其坚决合作的努力以达成安全理事会的目标;

    4.再次延长按照安全理事会第186(1964)号决议建立的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驻在塞浦路斯的期限至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为止;希望到那个时候,在最后解决方面已有足够的进展,可以撤出或大量裁减该部队;

    5.再次呼吁所有有关各方在该部队继续执行其任务方面给予充分合作;

    6.秘书长继续执行第367(1975)号决议第6段交付给他的斡旋任务,随时将所得进展通知安全理事会,并于一九七五年九月十五日以前提出一个临时报告,而且不迟于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提出最后报告。


    第一八三〇次会议以十四票对零票通过。 1


    1 一个理事国(中国)没有参加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