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511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512号决议
1982年6月19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513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82年6月19日
    第512(1982)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严重关切黎巴嫩和巴勒斯坦平民所遭受的痛苦,

    参照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各项人道主义原则和1907年《海牙公约》所附各项规约所产生的义务,

    重申其第508(1982)509(1982)号决议,

    1.要求冲突各方尊重平民权利,不对他们施加任何暴力行动,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减轻冲突所造成的痛苦,尤应便利联合国各机构和各非政府组织特别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所提供的援助物资的运送和分发;

    2.呼吁会员国继续尽量广泛地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3.强调联合国及其各机构,包括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在内,对平民特别负有人道主义责任,并要求冲突各方不阻碍这些责任的履行,并协助作出人道主义努力;

    4.注意到秘书长为协调各国际机构在这方面的行动所采取的措施,请他尽力确保执行和遵守本决议,并尽早就这种努力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


    第2380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