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513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514号决议
1982年7月12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515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82年7月12日
    第514(1982)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再次审议了“伊朗和伊拉克间局势”的问题,

    深为关切两国间冲突的延续,造成人命的重大牺牲和可观的物质毁损,并危及和平与安全,

    回顾《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的规定,要在这个区域建立和平与安全,则必须严格遵行这些规定,

    回顾依照《宪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

    回顾其1980年9月28日一致通过的第479(1980)号决议以及1980年11月5日安全理事会主席的声明,

    注意到各方展开的调解努力,尤其是秘书长及其代表以及不结盟国家运动和伊斯兰会议组织展开的调解努力。

    1.要求停火并立刻停止一切军事行动;

    2.并要求将部队撤至国际承认的边界;

    3.决定派遣一队联合国观察员,负责核查、核实和监督停火与撤兵,并请秘书长向安全理事会提出一份报告,说明为此目的所作的安排;

    4.促请通过秘书长,以协调的方式,继续展开调停努力,以求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包括尊重各国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各国内政的原则,达成双方可以接受的全面、公正、体面地解决所有未决问题的办法;

    5.所有其他国家避免采取足以引致继续冲突的一切行动,并请它们便利本决议的执行;

    6.秘书长在三个月内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2383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