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521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522号决议
1982年10月4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523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82年10月4日
    第522(1982)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再次审议了“伊朗和伊拉克间局势”的问题,

    对两国间冲突的延续和升级,造成人命的重大牺牲和大量的物质毁损,并危及和平与安全,表示惋惜

    重申恢复该地区的和平与安全需要所有会员国严守《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义务,

    回顾其1980年9月28日一致通过的第479(1980)号决议以及1980年11月5日安全理事会主席的声明,

    并回顾1982年7月12日一致通过的第514(1982)号决议以及1982年7月15日安全理事会主席的声明,

    注意到1982年7月15日秘书长的报告,

    1.再度紧急要求立刻停火并停止一切军事行动;

    2.重申要求将部队撤至国际承认的边界;

    3.欢迎其中一方已表示愿意合作执行第514(1982)号决议,并呼吁另外一方作出同样的表示;

    4.肯定必须不再延迟地执行其派遣联合国观察员,进行核查、核实和监督停火与撤兵的决定;

    5.重申急需继续进行目前的调解努力;

    6.重申请所有其他国家避免采取任何可能引致继续冲突的一切行动,并促进本决议的执行;

    7.再请秘书长在七十二小时内将本决议的执行情况报告安全理事会。


    第2399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