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686号决议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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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687号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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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回顾并重申其1990年8月2日第660(1990)号、1990年8月6日第661(1990)号、1990年8月9日第662(1990)号、1990年8月19日第664(1990)号、1990年8月25日第665(1990)号、1990年9月13日第666(1990)号、1990年9月16日第667(1990)号、1990年9月24日第669(1990)号、1990年9月25日第670(1990)号、1990年10月29日第674(1990)号、1990年11月28日第677(1990)号和1990年11月29日第678(1990)号决议,
回顾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会员国义务,
又回顾第661(1990)号决议有关援助科威特政府的第9段和有关提供纯为医疗目的的用品和在人道主义情况下提供食品的第3(c)段,
注意到1991年2月27日伊拉克副总理兼外交部长给安全理事会主席和秘书长的信中申明伊拉克同意完全遵守上述所有决议,及其1991年2月27日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中表示伊拉克愿意立即释放战俘,
注意到科威特和按照第678(1990)号决议同科威特合作的各会员国部队已暂停军事进攻,
铭记有必要确实保证伊拉克的和平意向以及铭记第678(1990)号决议所表明的恢复该区域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目标,
强调伊拉克采取必要措施以便最终结束战争的重要性,
申明所有会员国承诺维护伊拉克和科威特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并注意到根据安全理事会第678(1990)号决议第2段进行合作的各会员国,已表示将在同实现该决议目标相符的情况下,尽速结束这些国家在伊拉克的军事存在,
根据《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确认上述全部十二项决议继续保有充分效力;
2.要求伊拉克履行其接受上述全部十二项决议的诺言,特别要求伊拉克:
(a)立即取消其意图吞并科威特的行动;
(b)原则上接受根据国际法它应对侵略和非法占领科威特而引起科威特和第三国及其国民和社团方面的任何损失、破坏或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c)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主持下立即释放被伊拉克拘留的所有科威特和第三国国民,交还任何科威特和第三国被拘留国民死亡者的遗体;
(d)立即开始交还伊拉克攫取的一切科威特财产,并在最短期间内完成;
3.又要求伊拉克:
(a)停止使用其部队对所有会员国采取敌对或挑衅行动,包括导弹攻击和派出战斗飞机;
(b)指定军事指挥官同科威特和按照第678(1990)号决议同科威特合作的会员国的部队指挥官会晤,尽早作出停战的军事方面的安排;
(c)作出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持下立即接触和释放所有战俘的安棑,并交还科威特和按照第678(1990)号决议同科威特合作的会员国的部队阵亡人员的遗体;
(d)提供一切资料并协助查明在科威特和按照第678(1990)号决议同科威特合作的会员国部队暂时留驻的伊拉克地区以及在附近水域内的伊拉克地雷、饵雷和其他爆炸物以及一切化学和生物武器和材料‘
4.承认在伊拉克遵守上文第2和第3段所需的期间内,第678(1990)号决议第2段的条款仍然有效;
5.欢迎科威特和按照第678(1990)号决议同科威特合作的会员国作出决定,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持下,按照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条款的要求,允许接触并立即开始释放伊拉克战俘;
6.请所有会员国以及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采取一切适当行动,同科威特政府和人民合作重建该国家;
7.决定伊拉克应将采取上述行动的时间通知秘书长和安全理事会;
8.又决定为了保证迅速确立最后停止敌对行动,安全理事会仍将积极审议此事项。
第2978次会议以11票对1票(古巴)、3票弃权(中国、印度和也门)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