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699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700号决议
1991年6月17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701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1年6月17日
    第700(1991)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1990年8月6日第661(1990)号、1990年8月25日第665(1990)号、1990年9月25日第670(1990)号和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号决议,

    注意到秘书长1991年6月2日根据安全理事会第687(1991)号决议第26段提出的报告,

    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规定采取行动

    1.表示赞赏秘书长1991年6月2日的报告;

    2.核可为便于国际上充分执行安全理事会第687(1991)号决议第24、25和27段的准则;

    3.再次呼吁所有国家和国际组织遵照“准则”采取行动;

    4.所有国家遵行“准则”第8段,在四十五天内向秘书长汇报其履行第687(1991)号决议第24段规定的义务而制定的措施;

    5.委托安全理事会关于伊拉克和科威特间局势的第661(1990)号决议所设委员会负责根据“准则”监测第687(1991)号决议第24段规定的禁止出售或供应武器给伊拉克及执行其他有关制裁的情况;

    6.决定继续审议这个事项,并于根据第687(1991)号决议第28段审查该决议第22至25段时同时审查“准则”。


    第2994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