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700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701号决议
1991年7月31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702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1年7月31日
    第701(1991)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1978年3月19日第425(1978)号第426(1978)号、1982年2月25日第501(1982)号、1982年6月5日第508(1982)号、1982年6月6日第509(1982)号和1982年9月17日第520(1982)号决议以及其所有关于黎巴嫩局势的决议,

    研究了1991年7月21日秘书长关于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的报告,并注意到其中表示的意见,

    回顾1991年1月28日秘书处工作处的报告,但不影响各会员国对此事的意见,

    注意到1991年7月15日黎巴嫩常驻联合国代表给秘书长的信,

    应黎巴嫩政府的请求,

    1.决定将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目前的任务期限暂时再延长六个月,至1992年1月31日止;

    2.重申坚决支持黎巴嫩在其国际公认疆界内的领土完整、主权和独立;

    3.再次强调1978年3月19日秘书长的报告中所述并经第426(1978)号决议核可的联黎部队职权范围和总指导方针,并呼吁所有有关各方同联黎部队通力合作,使其能充分执行任务;

    4.重申联黎部队应充分执行第425(1978)第426(1978)号决议及所有其他有关决议所规定的任务;

    5.秘书长继续同黎巴嫩政府及其他与执行本决议直接有关各方进行协商,并就此事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


    第2997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