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705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706号决议
1991年8月15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707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1年8月15日
    第706(1991)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有关决议,尤其是1990年8月6日第661(1990)、1991年3月2日第686(1991)、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1991年4月5日第688(1991)、1991年5月20日第692(1991)、1991年6月17日第699(1991)和1991年8月15日第705(1991)号决议,

    注意到1991年7月15日联合国伊拉克、科威特和伊拉克/土耳其及伊拉克/伊朗边界地区机构间人道主义方案秘书长执行代表的报告,

    关注该报告所述伊拉克平民严重的营养和保健状况以及这种状况进一步恶化的危险,

    还关注第686(1991)号决议第2(c)段和第687(1991)号决议第30和31段所规定遣返1990年8月2日或其后在伊拉克境内的所有科威特人和第三国国民或其遗体的工作尚未充分执行,

    注意到上述报告的结论,特别是关于为提供人道主义救济让伊拉克出售石油以筹款购买食物、医药、民用必需物资和用品的建议,

    还注意到1991年4月14日、5月31日、6月6日、7月9日和7月22日伊拉克外交部长和伊拉克常驻联合国代表给安全理事会关于伊拉克和科威特间局势的第661(1990)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主席的信件,其中涉及伊拉克石油和石油产品的出口,

    深信需要通过有效的监测和公开的进程,确保向伊拉克所有阶层平民公平分配人道主义救济品,

    在这方面回顾并重申第688(1991)号决议,尤其是安理会强调伊拉克必须允许国际人道主义组织顺利无阻地与伊拉克境内所有地区一切需要援助的人们接触、必须为这些人道主义组织的活动提供一切必要便利,并在这方面强调1991年4月18日联合国和伊拉克政府签订的谅解备忘录持续发挥的重要作用,

    回顾687(1991)692(1991)699(1991)号决议规定由伊拉克支付特别委员会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执行第687(1991)号决议C节所授权进行的任务的全部费用,而且秘书长根据安全理事会1991年7月15日第699(1991)号决议第4段向安理会提出的报告中表示,从伊拉克取得资金支付这些费用的最明显方法是核可伊拉克出售一些石油和石油产品;还回顾伊拉克必须向联合国赔偿基金缴款并支付伊拉克和科威特标界委员会的一半费用;并回顾安理会第686(1991)687(1991)号决议要求伊拉克在最短时间内归还所掠夺的一切科威特财产,并要求秘书长采取步骤促进这项要求,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授权所有国家,依照安全理事会根据第5段所作的决定,虽有第661(1990)号决议第3(a)、3(b)和4段的规定,自按第5段所作决议通过之日起六个月期间,为本决议所规定的用途准许进口一定数量的,伊拉克原产的石油和石油产品,由此所得总款额由安理会在接到本决议第5段要求秘书长提出的报告以后决定,但这一数量不得超过16亿美元,并须符合下列条件:

    (a)每次购买伊拉克石油和石油产品时,安全理事会关于伊拉克和科威特局势的第661(1990)号决议所设委员会间收到有关国家的通知后予以核可;

    (b)每次购买伊拉克石油和石油产品时,由有关国家的购买者将全部贷款直接付给一个代管账户,该账户将由联合国设立,由秘书长经营,专为实现本决议的目标;

    (c)在秘书长根据第5段的要求提出报告后,由安理会核准一个办法来购买第687(1991)号决议第20段所称食物、医药、民用必需物资与用品,尤其是有关卫生的物资,全都尽量标明是依照这个办法提供,并进行一切可行和适当的联合国监测和监督来确保这些物资的公平分配,以满足伊拉克所有地区和伊拉克各阶层平民的人道需要,并且为此目的进行一切可行和适当的管理,而其他来源提供的人道主义援助,如有需要,也可由联合国进行这种工作;

    (d)本段所核可的总购买量,在安理会采取第5段关于执行本决议的决定之后,不论本段任何其他规定如何,由委员会的历次决定分成三个等份发放,安理会可以根据其对于各种需要不断进行的评估来审查最大总购买量;

    2.决定秘书长应从他所设立账户中提出一部分款额,购买第687(1991)号决议第20段所称食物、医药、民用必需物资与用品,并支付联合国根据本决议所进行的工作和伊拉克境内其他必要的人道活动的费用;

    3.也决定秘书长应利用他所设立账户中的一部分款额,作为付给联合国赔偿基金的适当款项,以支付执行第687(1991)号决议C节授权进行的任务的全部费用、联合国为促使伊拉克归还所掠夺的一切科威特财产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和标界委员会费用的一半;

    4.并决定由本决议授权从伊拉克出口的石油和石油产品,按照第687(1991)号决议第19段的要求和第692(1991)号决议第6段的规定,应将出口价值的一个百分比付给赔偿基金,这一百分比应与安全理事会第705(1991)号决议第2段所决定付给基金的百分比相同,直到基金理事会另有决定为止;

    5.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后二十天内向安理会提出一份报告,建议采取何种措施去执行第l(a)、(b)、和(c)段,决定第2段所规定伊拉克人道主义必需品的估计数,决定截至第1段的授权期间结束时第3段所规定伊拉克的财政义务数额的估计数,并决定如何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确保本决议的目标得以实现,如何考虑到这些伊拉克石油和石油产品的运输费用;

    6.并请秘书长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协商,在本决议通过后二十天内,向安理会提出一份报告,说明依照第687(1991)号决议第31段的规定进行何种活动,以协助遣返1990年8月2日或其后在伊拉克境内的所有科威特人和第三国国民或其遗体;

    7.呼吁伊拉克政府在本决议通过后第一个月的第一天及其后每个月的第一天,向秘书长和适当的国际组织提出一份详细的报单,开列伊拉克在国内或国外拥有的黄金和外币储备,直到另行通知为止;

    8.并呼吁所有国家通力合作执行本决议;

    9.决定继续处理本案。


    第3004次会议以13票对1票(古巴),1票弃权(也门)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