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一九八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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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一九九 |
一九八(一九六四).一九六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决议案
〔S/6121〕
安全理事会,
察悉秘书长报告书建议依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安全理事会决议案一八六(一九六四)所设联合国维持和平军在赛普勒斯再维持三个月期间,
察悉赛普勒斯政府曾表示希望联合国军在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后仍驻在赛普勒斯,
欣悉秘书长报告书中称赛普勒斯情况改善,并获得重大进展,
重申对于秘书长为实施安全理事会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决议案一八六(一九六四),一九六四年三月十三日决议案一八七(一九六四),一九六四年六月二十日决议案一九二(一九六四)及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决议案一九四(一九六四)所作努力深表嘉许,
重申对于各国为实施决议案一八六(一九六四)提供部队、警察、给养及经费支助深表嘉许,
一.重申理事会决议案一八六(一九六四)、决议案一八七(一九六四)、决议案一九二(一九六四)、决议案一九四(一九六四),及主席于一九六四年八月十一日第一一四三次会议所表示之一致意见;
二.促请联合国所有会员国遵守上述各项决议案;
三.备悉秘书长报告书;
四.将依安全理事会决议案一八六(一九六四)所设联合国维持和平军驻在赛普勒斯之期限再延长三个月,至一九六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止。
第一一八〇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