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二一五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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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二一六 |
决议案二一五(一九六五)
一九六五年十一月五日
安全理事会,
对于其一九六五年九月四日决议案二〇九(一九六五)、九月六日决议案二一〇(一九六五)、九月二十日决议案二一一(一九六五)、及九月二十七日决议案二一四(一九六五)内所要求之完全及有效停火并迅速将武装人员撤退至其一九六五年八月五日以前所据有阵地一事之延迟未完全实现,至以为憾,
一.重申其决议案二一一(一九六五)全文;
二.请印度、巴基斯坦两国政府合作以求完全实施决议案二一一(一九六五)之第一段;促请各该政府训令其武装人员与联合国合作并停止一切军事活动;并坚决要求终止违反停火行为;
三.要求迅速无条件执行印度、巴基斯坦两国政府在原则上业已赞同之建议,即各该政府代表与秘书长咨商两方后立即委派之适当代表举行会议以资拟订各方同意之两方撤退计划及时间表;促请尽速举行此种会议且于此种计划内载入其实施限期;并请秘书长于本决议案通过三星期内就此方面所获进展提具报告;
四.请秘书长尽速提出关于本决议案实施情形之报告书以备理事会审议。
第一二五一次会议以九票对零通过,弃权者二(约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