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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二 典礼类(上)

明堂

尝疑明堂即太庙即国学之说,皆汉儒之附会;《孟子》但云“王者之堂”而已,并无他说。《明堂位》一篇,并无祭祀学校之言。且天子七庙立于京师,而周公立明堂于洛邑,岂有不祀祖宗于国中,而远享之于千里之外之理?《周礼•大司乐》有圜丘之乐,有方丘之乐,有宗庙九变之乐,三者皆大祭祀,而不及明堂。赵邠卿云:“周制王者朝诸侯于方岳,皆有明堂在畿内,立于王城之南七里。”亦并无祭祀之说。《诗序》曰:“我将祀文王于明堂也。”《孝经》曰:“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或是周人尊崇文王,欲以配天,而又嫌日至之郊已配后稷,故于季秋之享帝而为是举欤?抑洛邑为周人东都,《洛诰》曰“王入太室裸”,想即其地欤?然《诗序》与《孝经》均非三代之书,不可信也。至于明堂即国学之说,经传尤无明文。《月令》以为王者夏日之所居,与青阳、总章、元堂并峙于太庙之前;《史记》公玉带上明堂图;魏晋以降,动议明堂,牵合附会,至数十万言;宋仁宗即大庆殿,行亲享之礼,以附会明堂即太庙之义,均为迂诞。善乎晋袁悦之言曰:“若明堂即太庙,则齐宣王亦断无毁之之问矣!”

郊天有尸祭昆虫无尸

古无无尸之祭,惟祀天无尸,见《曲礼》疏。节服氏之逆尸车,为后稷配天而有尸也。《国语》晋祀夏郊,董伯为尸,《尚书大传》帝入唐郊,丹朱为尸,《石渠礼论》周公郊天,太公为尸,似郊天亦有尸;然先儒皆以为祭感生之帝则有尸,祭先天之帝则无尸也。苏氏曰:“八蜡之祭,猫为猫尸,虎为虎尸。”惟昆虫之尸当作何像,则古人无言之者。

丧次即位

周康王以冕服即位于丧次,苏子瞻讥之;毛西河远引博证,以为帝王之礼不与士大夫同。宋罗氏以为礼三年之丧,越绋而行事者有四,郊其一也。夫郊必衮冕大裘矣,初见诸侯独不可以冕服乎?此言正与西河相合。按《伊训》孔疏谓春秋之世有奠殡即位者,有逾年即位者。奠殡即位者,告殡而为丧主,康王是也。逾年即位者,改元而为国主,经传无所考。惟何休云:“即者,就也。先谒庙,明继祖也;还之朝,正君位也;事毕而反凶服,终丧事也。”大抵人主在初丧,以冕服即位于未成服之前,而以丧服宅忧于既成服之后。其逾年也,假冕服之暂以行改元之礼,旋反丧服以守三年之丧。胡安国误据高宗谅阴之说,以居忧之礼混即位之文;引虞、夏二书,以为冢宰摄告庙临群臣,而人主不视其事。不知舜禹之摄,皆禅代之事,非继世也。杜预答魏舒问谅暗曰:“周公不言高宗服丧三年,而曰谅暗三年,此心丧也。”反丧服之说,亦尚可疑。

五十不服丧

《丧服大记》:“五十不成丧。”《司马书仪》:“五十居丧御酒肉。”

斋二义

或疑《周礼》“王斋日三举”是斋时用牲更盛,而朱子注“斋”云不饮酒,不茹荤,似佛氏之斋。按《庄子》颜回曰:“回家贫,不饮酒、不茹荤者数月矣。”孔子曰:“是祭祀之斋,非心斋也。”《庄子》一书,实在《周礼》之前,朱子本《庄子》而不本《周礼》是矣。或谓《仪礼•丧服》章“既练,素食,哭无时”,康成注“素食”为平素所食,非蔬食也。颜师古《匡谬正俗》驳之,引《霍光传》“群臣奏昌邑王后丧不素食”,则是蔬食之义。《王莽传》“莽闻水旱辄素食,太后诏之食肉”,康成所注误矣。

廛二义

《孟子》“市廛而不征”之廛,是税名;“廛无夫里之布”之廛,是居宅。大约夫布即后世之口钱,里布即门摊之税也。朱注混两“廛”字而一之,又舍《周礼•闾师》“夫布”之文而专引《载师》,以“夫家之征”当夫字解,用康成“一夫百亩之税”之说而不删去“一家力役之征”句,是又添一税也。战国虽横暴,亦不至廛征夫里横集一门,此论见陈见复司业《咫闻录》中。

江双池以为《周礼》门关市皆有征,所谓絘布者,列肆之税也;总市者,无肆而列市之税也;廛布者,商贾所居屋税也。此《孟子》之所谓廛也。所谓质布者,所罚犯市禁者之税也;罚布者,所罚买卖不平之税也。此《孟子》之所谓法也。五布不必皆出钱,即征其所有之货,以当廛税。若既取廛税,则不征其货,是 “廛而不征”也。凶礼则市无征,然质布、罚布自不可弛,是“法而不廛”也。周公征廛于市,助不复征货于关;征货于关,则不复征廛于市;其或出于关而不由市者,则关征之;或近地入市而不由关者,则市赋其廛。皆只一征,无二征也。战国不然,故《孟子》屡言之。

“彻”非通力合作之谓

赵岐注《孟子》云:“周制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训“彻”为“取”,与《孟子》“虽周亦助”之说相合。康成训“彻”为“通”,且云“周人畿内用贡法,邦国用助法”,于经并无明文。朱子因之,误以通力合作为彻,似公私内外俱可不立,而与《孟子》“其中为公田”之说不合。《左氏》曰:“谷出不过籍。”杜注:“借民力以耕公田,所收不逾此数。”正合《孟子》“虽周亦助”之说。《穀梁》曰:“古者什一藉而不税,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孟子》有食九人、食八人之农。使通广合作,则无善稼、不善稼之分与九人、八人之别矣。周行彻法,而公刘在夏后之时已有“彻田为粮”之诗,似乎三代法宽,列国各行其制,如三正并用之说。

君宴别立主人

古君与卿宴,膳夫为主,大夫为宾。所以别立主者,伸公之尊也。正主正宾仆,仆拜起故也。君不为主,君不劳,而宾亦可以尽欢。

介即副

古有宾必有介。介,今之副也,如宾死则介为主人。今之使于外国者有正有副,主试者有正有副,即古人用介之义,皆以备不虞也。

一献

主酬宾,宾酬主,主又酬宾,曰一献。自此三献、九献皆推而广之,见《左氏》注。

贽有授、奠之分

古平辈相见者授贽,若卑者见尊者,则奠贽而不献。婿至妇家亲迎所奠之雁,即贽也。

杖有担爵、主丧、辅病三义。《杂记》曰:“叔孙武叔见输入以杖关毂而果轮,于是有爵而后杖。”此一义也。《礼》夫为妻杖则子不杖矣,父为长子杖则孙不杖矣。无杖则不成丧,故女子在室而父亡,无男昆弟则女子杖;姑在为夫杖,必其无子也;母为长子削杖,必其无父也。此三者皆无主之杖。庶子不杖,而辅病则杖;童子不杖,而当室则杖;庶人不杖,而长子为主以接寅劳则杖。父为嫡子妻杖,故适子丧妻不杖,庶子不然。《杂记》“父母在,为妻不杖,不稽颡”,亦为宗子而云也。

县令吊人

汉刘德问田琼,以为“君吊,大夫迎于门外,送于门外;大夫吊,不迎。今县令吊人,人当依国君来吊礼否”,琼曰:“然。若丞尉,则依大夫吊礼可也。”

奇拜似打跧而非跧(按:据文“跧”当为“打跧”)

郑注《周礼》“奇拜”为屈一膝,疑即今之打跧。《金罍子》以为奇拜如今之一叩,以一足略屈,作欲拜势,而非打跧也。打跧即淳于髡之“帣鞲鞫”。 ,半跪也,《田鼢传》“馀半膝席”是也。《通雅》以为“奇者,不偶之称,谓一拜也”。《后汉书》“高句丽在辽水之东,跪拜曳一足”,是则打跧之所由始矣。《说文》:“跧,蹴也,卑也。”《博雅》:“跧庄,匍匐也。”《类篇》:“屈伏也。”

肃拜似扶而非扶

《礼》注“肃拜”是妇人之拜,以两拜夹一拜,故曰侠拜。刘熙《释名》“妇人拜曰扶,言抽扶而上下其手”,即侠拜也。朱子以两手至地而头不下为肃拜,与古注不同,似又非扶矣。《爱日斋丛抄》以为古人坐即是跪,俯手如揖,便是肃拜。古人所以有母拜其子、姑答其妇者,盖跪坐在地,拜本易也。郑注肃拜若今揖,亦是军中之礼。介胄之士不拜,以甲胄在身,不能折腰;妇人首饰烦重,万不能折腰,故均以肃拜行之。《通考》以妇人肃拜为吉礼,手拜为凶礼。手拜者,手至地也。可见肃拜似扶,手不至地。

妇人不跪而亦跪

《北史》周天元始令妇人拜天台如男子拜,则从前之不拜可知。宋明肃太后欲亲自郊天,大臣争之不能得,薛简肃问:“陛下服衮冕,将为男子拜乎?为女子拜乎?”太后意阻。然古乐府“伸腰再拜跪,问客今安否”,又“长跪问故夫”,王建《宫词》“男儿跪拜谢君王”,妇人未尝不跪。苏秦嫂四拜,自跪而谢;吕后跪周昌,亦是一证。张建章《勃海国记》言不跪始于武后,王贻孙引之以答宋太祖,而其实则非也。

郊天再拜

李涪《刊误》以为唐祭天地只再拜,今妇拜姑必四,非礼也,误于《礼》疏“跪献衣服筐箧”故也。然《国策》苏秦嫂四拜,自跪而谢,则四拜之礼秦、汉前已有之。魏了翁《古今考》以为褒拜即再拜,《礼》大夫之臣不稽首,非尊家臣,盖避君也。后世乃有朱万拜,令人齿冷。大抵古人拜不甚多,朝见天子五拜,见东宫四拜,见父母亦四拜,其馀见长官只两拜,《续通考》言之甚详。

稽首最重

《荀子》平衡曰拜,下衡曰稽首,至地曰稽颡。郑注“拜而后稽颡曰吉拜”,谓齐衰不杖以下者;“稽颡而后拜曰凶拜”,谓三年服者。空首至轻,为君答臣下之拜。稽首至重,故《郊特牲》曰:“大夫之臣不稽首,非尊家臣,尊君也。”《左传》孟献子相鲁,如晋,公稽首,知武子曰:“天子在而君辱稽首,寡君惧矣。”

稽首、空首、顿首之分

《金垒子》曰:“稽首者,首至地而稽留。顿首者,首触地而即起。空首者,谓以两手拱,至地乃头至手也。振动者,得罪而震惊之义。褒读为报,再也,拜神与尸也。寄拜即雅拜,先屈一膝也。”其实振动即稽首。吉拜附顿首,凶拜附稽颡,奇、褒附稽首,拜只四而逐类附名以为九也。王敬哉以稽首与稽颡之分,在有容与无容而已。

揖、喏、拉手

今吴语以揖为唱喏。《老学庵笔记》曰:“先君言,旧制,朝参拜舞而已,政和而后增以喏。又有瞻笏之仪,其制未详。”古所谓揖,但举手而已。宋所谓喏,乃始于江左诸王,支道林入东,见子猷兄弟,曰:“见一群白头乌,唤哑哑声。”即喏也。《宋书•恩幸传》前废帝言奚显度刻虐,比当除之,左右因唱诺,即日宣旨杀焉。翟灏曰:“按喏本古诺字,倡诺似即唱喏也。”《玉篇》喏训“敬言”。《春渚纪闻》才仲携一丽人登舟,即前声喏,声亦唱之义。郑注:“推手曰揖,引手曰厌。”厌似近今拉手之礼。《辽本纪》圣宗诏侍御撒拉奖谕枢密使贯宁,代行执手之礼。

元朝仪最繁

《元•礼志》凡群臣朝贺,唱仪者曰鞠躬,曰平身,曰山呼,曰再山呼,曰三舞蹈,曰三叩头,曰出笏,是其仪最繁也。

受拜者先拜其先

前辈见通家子弟,将受其拜,先设一空位,象子孙之祖父;己先拜之,而后受子弟之拜。见孔氏《杂说》。

一坐、武坐

《愧郯录》辨一坐、武坐之仪,以为皆跪也。朱子有白鹿礼殿塑像说,汉文翁石像是跪坐,不是跏趺,盖臀压膝而坐也,非今之盘膝也。盘膝乃是原壤之夷俟,一名魁踽,一名跏趺。

古不轻拜人亦不轻受人拜

晋庾衮与诸兄过邑人陈准家,不肯拜其母,曰:“夫拜其亲者,将自同于人之子也。衮与准交未若弟兄,不应拜也。”东汉王丹不受侯昱拜,昱曰:“家公与君拜交,故拜。”丹曰:“君房虽有是言,丹未之许也,故不敢受也。”张咏不喜人拜,有见者,典客预戒之;有违者,咏连拜不止。

孝子可以出门

《礼》士夫三年之丧,国君不呼其门,似孝子无出门之礼。然《士丧礼》云:“主人乘恶车,白狗幦,蒲蔽。”是孝子亦出门也,但木官木镳,欲其无声耳。《檀弓》曰:“士于公门脱衰。”可知非公门则不脱衮,俱孝子可以出门之证。

古不共厕

《士丧礼》:“隶人涅厕。”注:“古人不共厕,涅者,填之也。”

尸柩无拜礼

《礼》尸柩所在,不但宾不拜,子孙亦不拜,何也?古人掘聿见衽,不使人见棺也。未虞耒练,犹以生礼事之,练而祔乃埋,重立主以神礼之,便不日祭。虞而立尸,卒哭而讳,盖人事毕而鬼事始焉,虞以前皆不拜。

容车

今丧礼以肩舆舆画像而行,号曰客车,其礼最古,所谓“详车旷左”是也。《春秋》公孙虿卒,天子赐大路,皆吉驾之明文,今之鼓吹导从是也。古人无画像,大抵木主在耶?

祠大而奠小

《尚书》疏“伊尹祠于先王”:“祠有主有尸,其礼大;奠者,奠器而已,有主无尸,其礼小。”殡殓之祭皆曰奠,虞祔卒哭始名曰祭。贾公彦曰:“非时之祭曰莫。”

乳母缌

乳母缌者,谓母死莫养之儿,非谓人人乳母皆有服也,晋梁氏辨之甚详。然韩文公乳母墓铭称“孤子愈、孙男某”,北魏佛狸竟尊乳母为“保太后”,又称“玉京太后”,亦非礼之礼矣。

暖孝

古有粲者,见《广韵》“粲”字注,即暖孝意,秦人馈丧家食也。

并丧

《曾子问》:“并有丧,如何?”子曰:“葬先轻而后重,奠先重而后轻。各服其服,卒事反服。”贺循云:“父服未终又遭母丧,当父服应毕之日,皆服祥祭之服,如除丧之礼,卒事反母服也。父丧内有祖亡,应立二庐以受吊,吊父则往父庐,吊祖则往祖庐。居重丧而遭轻丧,则以轻服包重服。当除服,其除服毕,反丧服。”宋儒周鸿有并丧,乃毕母服而后服父服,蔡虚斋驳之曰:“如此则母服未终之日,其哀父之念,能格之使有待、遏之使不行乎?”

在远除服乃归

己在远闻丧,除服乃归,晋董勋以为先至墓,敛发祖绖,不制粗衣及杖也;哭尽哀,遂除于墓,家人待之如常,不变服也。按此云在远闻丧,未知是何服之丧。设是期功以下,则哭尽哀,遂除于墓可也;设是三年之丧,虽系闻讣在除服之后,亦当追服三年,以伸其天性不容已之情。正如今世士大夫在外丁忧,以闻讣之日起扣限二十七个月,甚合礼意。否则于墓上除服之后,依然食稻衣锦,似未能有当于人子之心也。

大功数闰

哀公五年闺月,葬齐景公。《公羊传》:“闺不书,此何以书?丧以闰数也。”注:“谓丧服大功以下诸丧,当以闰月为数。”又《白虎通》:“三年之丧不以闰月数,何也?以其言期也,期者复其时也。大功以下月数,故以闰月除。”齐高帝建元三年,有司奏皇太子妃以去年九月卒,其年闰九月,若以闰算,南郡王兄弟应以四月小祥。王俭称“三年周丧,岁数没闰;大功以下,月数数闰”,盖以计年计月为分。后魏将军乙龙武丧父,给假二十七月,而龙武数闰月以求仕,元珍以为宜加罪也。

招魂葬非礼

晋袁环禁曹仆射之招魂,以魂不可掩遏于棺也。故汉之新野公、魏之郭循俱为非礼,其实始于汉昭灵后之葬栎阳。傅纯禁东海王越妃裴氏招魂合葬之请,以为古人招魂于庙,于祊,于寝,并无于墓者。

今丧过古

顾宁人以为今之丧过古人者三:一子为母服斩三年,一子妇为姑服斩三年,一改丧礼之二十五月为二十七月。盖郑以二十五月之中为禫,则空月为二十六月,出月而禫祭为二十七矣。《服问》云:“中月而禫。”注云:“中月者,间一月也。”只二十五月也。

斩衰可笑

唐驸马为公主斩衰三年,金世宗命子为改嫁母服斩三年,皆可笑也。至于蔡徐州薨,主簿服斩;慕容熙妃符氏薨,熙为服斩,尤奇。

婚而遇期功之丧

婿亲迎而有期大功之丧,则夫改服于外,女改服于内,即位而哭,卒哭,婿入束带相见而已,不行初婚之礼。

拜扫与上墓为二事

按《开元礼》所载拜扫礼外,又有上墓之礼。拜扫无祭,而上墓有祭,是拜扫与上墓系二事,不知何时复合为一也。

子妇为舅姑斩衰三年

子夏《丧服传》:“妇为舅姑齐衰期,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服青缣衣,以俟夫之终丧,此古礼也。唐相郑馀庆《书仪》有“斩衰三年”之说,尚未通行。至宋孝明皇后为杜太后服斩三年,而后此制遂行。昆山《读礼通考》言之最详。

祔妇舅主之

《丧服小纪》:“妇之丧,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则舅主之。”

父未殡而祖亡承重议

沈冠云曰:“震泽县西濠沈维墉父亡未殡而祖亡。或谓维墉今以适子为适孙,一身兼主二丧,宜即正承重之名位以事其事。维墉疑之,乃属其族父来问余曰:“维墉既兼主祖丧,固应事承重之事矣;若欲即并其名位而正之,奚其可?”盖所谓承重者,承祖丧,先祀于其父若祖之谓也。先祀之重在祖,则承之于祖;祖丧之重在父,则承之于父。承之祖者,祖葬而后承;承之父者,父殡而后承。故父而未殡,宜摄重而不宜承重。曰:“主祖丧而事承重之事,则承重矣,何谓摄重?”曰:“父未殡而主祖丧,谓之摄主,宋庾蔚之所谓‘父为传重正主,己摄行事’是也。主摄则重亦摄也。”曰:“父未殡而主祖丧,何以必摄也?”曰:“不忍死其父也,岂惟不死之而已,《礼》云‘三日而后敛,以俟其生’,故自君及士,凡死于道者,未在棺则入自门,升自阼阶,见《曾子问》,皆奉之以生之礼。未殡而不摄,非之死而致死之之尤者哉!”曰:“然则维墉之不宜正承重之名位于父之未殡也决矣,至其殡父而具状与刺也,宜何称?”曰:“未承重犹孤子也。” 曰:“子谓承先祀之重而必于祖之既葬也,何居?”曰:“古者丧三年不祭,恐致哀于新而不诚于故耳。今之丧虽不如古,然未卒哭而祭,苟致其诚则哀之杀为已疾,故必于祖之既葬也。”曰:“重之名始见《丧服传》,郑氏以宗庙注之,则所承宜专在先祀,今之兼丧何本也?”曰:“《论语》谓‘所重民食丧祭’,丧固与祭并重。且启殡而朝,卒哭而祔,练而祭,丧礼有行于庙者,则郑之言宗庙亦兼丧矣。”

父妾慈己者服议

沈冠云曰:吾县叶氏有二妾。其少者有子某,长者某氏无子,则与少者共抚其子如己子,二十年不衰。其卒也,家长没矣,某念其恩勤而深痛焉,遂与亲党谋所服之者。或曰:“在律父妾之有子者称庶母,服期。今某氏无子,某不得为之服。”或曰:“某氏之抚某,恩勤隆至,乃经与律所谓慈母也,宜为之三年。”某不能决择,乃属潘生持二说来请。余曰:“父妾无子而为之服庶母之服,则悖于律;有抚己之恩而无服,则不即于人心;为之服而直同慈母,则又过而失其中。愚以为惟半慈母之服以服之,庶几乎得也。《丧服经》齐衰三年章云:‘父卒慈母如母。’《传》谓‘妾无子、妾子无母而父命为母子者,母死丧之三年,贵父命也。’ 今某自有母,父无定命,则不成之为慈母,故不得直同慈母之服。然某虽自有母,而某氏实共抚之;父虽无定命,而其抚之也,实心嘉之。是某氏固居慈母之半,故某亦当半慈母之服以服之也。半慈母之服则亦为之期,此虽经与律无其文,而可以义起也。”潘生曰:“郑氏之注《丧服传》,谓‘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己之服’,今不可如其说而为小功欤?”曰:“古之为庶母也缌,慈己焉而小功,则为加;今之为庶母也期,慈己焉而小功,是再降也。故不得如郑说也。然为其慈己焉而加隆于庶母,又不得也。隆于期者惟三年,三年之不得,则期而止,此无如何者也。”曰:“某之所生母亦尝亲于某氏,某为某氏也如之何?”曰:“众妾以相亲制服,亦不见经与律。以同室生缌之义推之,其服缌乎?”

丧所生母杂议

(庶出之子谓其母曰“所生母”,继妻所生子谓其母曰“生母”,见《会典•封司典•封赠篇》注。)

沈冠云曰:震泽县某乙之所生母某氏卒,属其所亲来问魂帛、铭旌及适孙列状刺之称,余曰:“在魂帛宜称先母;书铭而系以家长,舍侧室无他称;适孙无服不宜列状刺。”曰:“乙之父某公尝拟称某氏为继室,今以侧室称,则父欲伸之而子故屈之矣,安乎?”曰:“礼在,何伸与屈之有!必探父志而遂之,是陷父于不义也。若以称侧室为未安,曷不观明吴孝廉侧室贞节坊之所题乎?曰:‘《四川道监察御史吴焕之母太孺人范氏》’。系子于母,乃窃取《春秋》书惠公仲子、僖公成风之法。准此为称,则于义不拂,于情亦不伤矣。”曰:“是诚善,顾今之贵者在乙之弟丙,可以系其母乎?”曰:“可。主丧则以长,系铭则以贵。铭,名也,宜系其著者也。”曰:“系以子而不系以家长,其权乎?”曰:“礼也,非权也。《传》曰:‘妾不得体君’,若家长存而主妾之丧系以家长,其可;家长没而系之,时俗则然,故不必然也。”曰:“魂帛之母称也,殆不得称妣乎?”曰:“然。妣者,媲也,适母媲于父,所生母但当称母。”曰:“母上曷不加所生以殊之?”曰:“子不宜殊其母也。孽而妣其母,谓之无妣;子而殊其母,谓之无母。无母之罪,与无妣等。”曰:“适孙无服诚不宜列刺状矣,顾亦可通其变乎?” 曰:“不可。古之列于状刺者惟丧主,今众子诸孙之并列,既从俗矣;而又将及无服之孙,是变之变也。《杂记》曰:‘主妾之丧则自祔。’陆佃曰:‘然则妾之丧,其主有不主者矣。’盖贵妾主之,贱妾不主也。今制则嫡孙亦有服矣。”

孤哀子

父死称孤子,母死称哀子,始于温公《书仪》,朱子深非之。按《穀梁》曰:“柩在堂上,孤无外事。”又曰:“娣侄者,不孤子之义也。一人有子,三人缓带。”疑父亡称孤始此。至于母亡称哀,则是《蓼莪》“哀哀父母”之义。然孤、哀二字,古人不分属父母也。

惟《开元礼》虞祭祝文父丧称孤子,母丧称哀子,祖父称孤孙,祖母称哀孙,大小祥祭如之。朱子《家礼》:“父母俱亡,即称孤哀子。”又曰:“凡《礼》中所言孤子,如当室及不纯采之类,皆谓已孤之子,非所自称也。”《左传》“陈成子三日朝孤子”,注:“孤子,死王事之子也。”郑氏《礼》注亦云“三十以下无父称孤”,明三十以上不得为孤也。今欲行古礼,父母丧俱宜称哀子,然世俗相承已久,恐难卒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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