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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一 不可亦可类

自称其字非礼而自称亦可

颜师古《汉书•匡衡传》注:“不宜自称其字。”然后之名士往往有之,王右军《敬谢帖》称“王逸少白”;《庐山远公集》卢循与远公书称“范阳卢子先叩头”;柳公权《与弟帖》末云“诚悬呈”;荔枝楼法帖有陈文惠与人书,前云“尧佐白”,而后云“希元再拜”。

称公最尊而有时逢怒

古称勋贵曰“公”,晁错父称子为“公”,古人以为可笑。然《南史》何偃称颜延之为“公”,颜怒曰:“身非王公之公,非田舍之公,又非君家阿公!”

作妇人传称夫家姓而称母家姓亦可

毛曾侯作《戴烈妇传》,冯山公引《春秋》杞伯姬以正之,谓当称夫姓。毛西河以为不然,乃历引《后汉史》班昭、乐府徐淑及苏若兰、谢道蕴,辛宪英,桓少君以驳之。冯复引皇甫谧作《庞娥亲传》,其父乃赵居安也;《汉书》称万石严媪,因其子严延年也;孟子之母齐姜氏,而今但称孟母为证。毛又引后汉刘长卿妻桓氏刑耳守节,朝廷旌其门曰“行义桓嫠”,彼此驳辨不已。余按古人行文,于此种书姓处原无成例,称母家、称夫家俱可也。欲息二说之争,莫如双称之,如云 “某烈妇戴氏”,则无所口实矣。

从子称侄男非古而称亦可

《清波杂记》曰:唐碑颜真卿、柳宗元俱以从子称侄男某,非古也。《尔雅》女子谓昆弟之子为侄,故《左氏》曰“侄其从姑”,又曰“其侄鬷声姬生光。”按《汉书•疏广传》兄弟之子皆称子不称侄也,姨母有母名,称甥且非,而况叔伯乎?朱子以为犹子之称亦不典,古人但称兄子、弟子耳。王伯厚曰:“《吕氏春秋》‘黎丘之鬼善效人之子侄昆弟之状’,则先秦已有侄称,未为非古。”

婚礼不贺而贺亦可

《戴礼》曰:“婚礼不贺,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不知《左氏》罕虎如晋贺夫人,又《礼》贺娶妻者曰“某子使某,闻子有客,使某羞”,注:“羞者,佐其供具;客者,乡党僚友之贺客。”岂非婚礼亦贺之证欤?或问以诗贺可欤,曰:“亦礼也。《毛诗》‘间关车之牵兮’,申培《诗说》:‘宣王中兴,士得亲迎,其友贺之,而作是诗也。’”

争财礼非礼而似礼

女家争财礼聘物,最为恶俗。按《韩诗外传》曰:“夫邑邑行路之人许嫁矣,然而未往也,见一礼不备,守死不往,君子以为得妇道之宜,故举而歌之。”汉邓南甲之女临嫁检奁具,不肯行,曰:“一物不具,夫轻我矣!”然则今之争聘物者,似亦有所本。

搢绅非缙绅而称缙绅亦可

《周礼•典瑞》“王晋大圭”,注:“晋读搢绅之搢,搢,插也。绅,大带也。谓插笏于绅也。”今曰“缙绅”,误矣。然《荀子•礼论》“缙绅而无钓带”,杨倞注:“缙与搢同。”又《五帝纪》“荐绅先生难言之”,徐广注:“荐绅即缙绅。”

称六十为六旬似误而非误

《说文》“十日为旬”,今称六十岁为六旬,误矣。然《汉书•翟方进传》“旬岁间免两司隶”,师古注:“旬,满也。旬岁犹云满岁也。”是称六十为六旬,未为不可。

生不称讳而称讳亦可

《礼》“生曰名,死曰讳”,又“卒哭乃讳”,以故欧公疑樊毅《西岳碑》不宜生而称讳。按《汉书》宣帝诏曰“天子之名难名而易讳也”,是生而称讳亦未尝不可也。

称季父不称叔而称叔亦可

《礼》“兄弟子犹子也”,故《汉书•疏广疏受传》直称父子,不称叔侄。伯仲叔季者,雁行之序,平辈之称,非可施于伯父叔父也;然《北齐书》河间王孝琬被武城鞭挝呼阿叔,乐陵王百年乞与阿叔为奴,则阿叔之称亦已久矣。

婚礼不用乐而用乐亦可

《郊特牲》曰:“婚礼不用乐,幽阴之义也。”然《关雎》“琴瑟友之”、“锺鼓乐之”,乐也;《左氏》“凤凰于飞,和鸣锵锵”,乐也;古乐府有《房中乐》,则婚礼用乐亦可。

填讳非礼而周益公行之

今人作祖父行状,末书某人填讳,未知起自何时。大抵六朝讳亲名过甚,后人遂因而附会之,且必求一显贵之人为之列官称爵而填之,非礼也。按《曲礼》 “卒哭乃讳”,盖葬而虞,虞而卒哭,虞之前事死如事生,故不讳也。《檀弓》曰:“卒哭,宰夫执木铎以命曰:‘舍故而讳新。’”亦卒哭乃讳之义。今人立行状时,未葬未卒哭,又何讳之填?《丧服小记》:“书铭,自天子达庶人,一也。男子称名,妇人称姓。”《檀弓》云:“铭,明旌也。以死者为不可别,故以旌识之。”名可书于旌,独不可书于行述乎?今妇人状亦书填讳,妇人有氏而无讳,又何讳之填乎?况子贡、子思称仲尼,子路称孔丘;乐正子称孟轲;屈平称皇考伯庸;《春秋》称藏孙纥;《论语》称“杞不足征”、“不在其位”;《诗》称亶父、公刘,“克昌厥后”,“骏发尔私”;曹志为植之子,而上表称“干植无私”;杜甫父名闲,诗中不讳闲;《太史公自序》曰“喜生谈,谈生迁”;李翱《皇祖实录》曰“公讳楚金”;《颜氏家庙碑》曰“公讳惟贞,字叔坚”;陈子昂作父墓志曰“公讳元敬”:皆自填讳也。以上诸说,汪蛟门先生言之甚详。余按《周益公集》跋王左丞赠曾祖诗末书通真郎田橡填讳,则填讳之非,由来久矣。

天地不合祭而合祭亦可

天地合祭,古人以为非礼,朱子以为可行,而未申明确据。余按《召诰》“丁巳用牲于郊,牛二”,若非合祭天地,焉用二牛?“越翼日戊午,乃社于新邑,牛一,羊一,豕一”,社祭土用太牢,其别于祭地也明甚。谓社即祭地者,《郊特牲》也,谓南北郊冬夏分祭者,《周礼•大司乐》也,二书出于汉,不若《尚书》之可据。

古无墓祭而墓祭亦可

古人于墓只有奔丧、去国二事,而无祭。《礼记》曰:“奔丧者不及殡,先之墓,北面哭尽哀。”又曰:“去国则哭于墓而后行。”《左氏》季子复命哭墓;公孙齐与臧孙如墓。汉苏武还,以太牢谒武帝园陵。魏晋以前,臣子不谒山陵,惟王导以布衣之交始行之,皆古不祭墓之证也。然《周礼》墓祭则冢人为尸,《孟子》有东郭墦间之祭,其来久矣。《曾子问》: “宗子去在他国,庶子无爵而居者,可以祭乎?”孔子曰:“望墓而为坛,以时祭。”又《史记•周本记》“九年,武王上祭于毕”,集解:“毕,文王墓地名也。”又《韩诗外传》曾子曰:“椎牛而祭墓,不如鸡豚之逮亲存也。”此皆墓祭之见于秦、汉前者。《通考》曰:“寒食上冢,开元年间编入五礼。”

无交不吊而吊亦可

今人有素无交而往吊丧者,似乎可笑,而恰合古礼。按《杂记》:“相趋也出宫而退,相揖也虞祔而还,相问也既封而退,相见也反哭而退,朋友也虞祔而退。”以情之厚薄为去之早迟。所谓相趋者,慕名之人,相揖者,曾一揖之人:皆非朋友也。东汉会葬动至三万馀人,太丘虽道广,谅不至友多如是。《北史》和士开母丧,有丁邹、严兴为义孝,人多笑之,是亦无交而吊之流弊也。

异姓不为后而为后亦可

异姓为后者,魏陈矫本刘氏子,而出继舅家,遂姓陈。吴将朱然本姓施,以姊子为朱后,遂姓朱。《晋书》周逸本左氏子,为周家所养,周后有子,时人讥逸不复姓,逸历序古事以自解。

继父不祭而祭亦可

或问望溪先生:“异姓为后,可祀先人否?”,先生曰:“以恩与义属而世祀焉,诚也;以气属而命之曰为后,伪也。古之有国家者,祀九皇六十四氏,以及因国之无主后者,而况其所养乎?然不祭其祖宗也,《礼疏》:‘继父祭无尸,稷馈而已;不三献,阳厌而已。’”

女不主丧而主之亦可

白下布衣朱草衣死,无子,命其女主丧,人多笑之。予按《丧服小记》称“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姑在为夫杖,母为长子削杖,女子子在室,为父母杖”,注云:“若长成,妇人在家,为父母虽不为主,亦杖。”长女子亦可为主也。杖本担主之名,女子既杖矣,又何不可以主丧?较之东西邻与里尹,不庸愈乎?又《大记》曰:“无男方则女主,拜男宾于阼阶下。”既曰女主,则不论母妻女子矣。草衣所行,亦犹行古之道欤?

丧不吊而吊亦可

《穀梁》曰:“周有丧,鲁亦有丧,鲁不吊周。”审《谷粱》之言,是天子之丧犹不吊,而况于人乎?《礼经》己有丧,虽期功不吊。《曾子问》孔子曰: “丧而吊,不已虚乎?”似有父母之丧,不必作外宾之吊也。然《檀弓》子张死,曾子有母之丧;齐衰而吊之,人以为疑,曾子曰:“我吊也欤哉!”似丧中亦可吊矣。

分家非礼而分家亦可

东汉语曰:“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唐律》父在子分家者,杖一百。宋开宝二年,罪至论死。然《孟子》论王制只称“八口之家”,朱子释之,以弟为馀夫,壮而有室则别授百亩。《姚崇传》曰:“比见达官家田宅水硙都起争端,不如先有定分,以杜后争。”是古未尝禁人之分居也。若商鞅令民有三男不分居者倍其赋,则不分居且有罪矣。而陆贾各分其子资财,而逐日就养焉,是亦为分家之证也。

庙无二嫡而两夫人并衬亦可

唐太常卿郑馀庆有二祖妣,疑于祔祭,韦公肃议古诸侯一娶九女,故庙无二嫡;自秦以来,有一娶,有再娶,皆嫡也,两祔无嫌。引温峤三夫人并祔,及颜真卿祖室有殷、柳两夫人并祔为证。

为后者归宗可而不归宗亦可

唐豆卢宁无子,养弟子𪟝为子,后生子赞,人请为嗣,曰:“兄弟之子犹子也,吾何择焉!”竟以𪟝嗣。若诸葛武侯初继其兄瑾之子伯松,后己子瞻生,伯松仍归于吴。羊祜无子,取弟子伊为子,及祜卒,伊不服重,曰:“伯父养己,己不敢违,然无父命,宜仍还本生。”

异姓不称族而称族亦可

族皆同姓,《尧典》孔疏言之甚明。《白虎通》以母党、妻党均称族。然杜甫《寄唐八使君》云“与君同陶唐,氏盛族多人”,韩愈《送何坚序》云“何与韩同姓为近”,是异姓亦可称族也。

墓铭不书子妇而书之亦可

黄黎洲言墓铭载女嫁某氏者,重所适也;不书子妇者,从所略也。然欧阳圭斋为许鲁公碑书“子有仪,娶平江知州刘杰之女”,是子妇亦可书也。

合葬非古而合葬亦可,墓铭标题书配非古而书配亦可

唐、宋名人墓志之文,无并其夫人而合撰者,盖合葬非古,祔而离之也。孔子曰:“卫人之祔也离之,鲁人之祔也合之,善夫!”似“谷则异室,死则同穴”之说,亦肇于周初,而非三代以上之礼。朱子葬父崇安,葬母建阳,不合葬也。东汉樊恭遗令棺柩一藏,不宜复见,如有腐败,伤孝子之心,与夫人同坟异藏可也。以故钱氏云:“凡志墓而书暨配某夫人者,不典之词也。”黄梨洲亦云:“妇人从夫,志合葬也,其题只书某官某公,不书暨配某氏也。”然金石文字中有唐垂拱四年泽王府主簿梁府君并夫人唐氏墓志铭,四品孙义阳朱宾撰。大中十二年有荥阳郑府君夫人博陵崔氏合祔墓士铭,秦贯撰。是唐人业已书夫人矣。因两碑出于本朝终南山梗梓谷土中,钱、黄二公皆未见故也。前明王遵岩、陈东庄墓表,本朝魏叔子、杨一水墓表,亦俱书暨配某氏,标于题目之前。余按夫在而妻先卒,昌黎为都统韩宏妻撰铭,父在而子为母刻石,临川为杨学士母撰铭,碑首标题俱冠以某官某公之妻。是则钱、黄二公之说虽本妇人从夫之意,而其间亦尚可通融。

妇人不称顿首而称之亦可

杨彪夫人袁氏与曹操卞夫人称顿首,见《古文苑》。

忌辰不饮酒而饮之亦可

忌辰不饮,礼也。然《孔丛子》季节见子顺赐酒,辞曰:“先君之忌辰也。”子顺曰:“饮也,礼服衰麻见于君及先生,与之梁肉及酒,无辞,所以长长而不敢遂其私也。”是忌辰不饮而亦可饮也。

同姓不为婚而为婚亦可

同姓不婚,人皆知之,然郑夹漈言姓不同而氏同可以为婚,如孔子之孔出宰孔,孔文子之孔本姬姓是也。姓同而氏不同不可以为婚,如孔文子不得与姬姓为婚是也。氏同而姓不同可以为婚,如王伯舆为康成高弟子,为其儿稚宾娶王处道女是也。故刘嘏以为同姓有正姓、庶姓、单姓、复姓之分,如胡母而为胡,锺离而为锺,皆宜分别论也。王莽娶同姓而改曰宜春氏,盖亦未明姓与氏之分别耳。

继嗣非古而礼有可通

古人无子为之立后者,后其继别之宗,非人人无子可以立嗣也。《丧大记》曰:“丧有无后,无无主。”《公羊传》曰:“大宗无后不当绝,小宗无后当绝。”可见非大宗俱不应立嗣也。惟《杂记》云:“士之子为大夫,则其父母弗能主也,使其子主之,无子则为之置后。”《孔疏》:“置后者,谓借他大夫之子暂为丧主,一若为之后者,而丧毕即撤,仍不立后也,故曰为之置后。若宗子则直为之立后矣。”今非封建之世,无诸侯宗子,原无后之可立,然汉《石渠礼议》曰: “大宗无后,族无庶子,已有一嫡子,当绝父嗣以继大宗否?”戴圣曰:“大宗不可绝,言嫡子不为后者不得先庶耳,若族无庶子,则当绝父以后大宗。”宣帝诏曰:“圣议是也。”《大清律》有“官员袭荫”一条,云:“有嫡立嫡,无嫡立庶,无庶以同族之伦次相当者继之。”犹有古时诸侯继绝之意。朱文端公曰:“古人赀财皆入宗子之家,宗子为之祭无后者。今无宗子,则继嗣之说自可通融。”

小宗不可绝而可绝

子夏传嫡子不继大宗,是小宗不可绝也。然罗虞臣《长子亦可为人后议》,孙远死而无嗣,其弟重以长子彬后之,或曰:“重之命非也,长子不得为后。” 曰:“斯重宗之义也,吾将以重为知礼矣。昔子思兄死,而使其子白续伯父以主祖及曾祖之祭,盖远嫌也。以兄代兄,是谓夺宗,以子继伯父,则有父命焉,其孔氏之家之变礼乎?重之命恶得为非?”此一段见阎百诗《潜丘札记》。阎最渊博,当非谰语,但所引罗虞臣者,不知何代人;子思之事,亦不知所据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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