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1966 中华文库
← | 全条文索引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一篇:联邦之州属、宗教与法律 第一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59/1966) 有效期:1965年8月9日—1974年2月1日(不含本日) |
第二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2001 · 1984 · 1983 · 1976 · 1973 · 1966 · 1963 · 1957 |
第一条:联邦之名称、州属与领土
- 第一款 联邦之马来文与英文名称为“Malaysia”(马来西亚)。
- 第二款 联邦之成员州属为——
- 甲 马来亚各州,即柔佛、吉打、吉兰丹、马六甲、森美兰、彭亨、槟城、霹雳、玻璃市、雪兰莪与登嘉楼;
- 乙 婆罗洲各州,即沙巴与砂拉越。
- 丙 (已废除)。
- 第三款 第二款所列各州之领土是“马来西亚成立日”前各州原有之领土。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二款
- 删除原文“丙 新加坡州”字句及乙项“;以及”改为句号。——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节,1965年8月9日(新加坡脱离联邦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