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2 中华文库 ← 第一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一篇:联邦之州属、宗教与法律第二条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三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第二条:接受新领土加入联邦 国会可通过法律: 甲 接受其它州加入联邦; 乙 更改任何州之边界, 但更改某州边界的法律在未得该州(由该州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阐明)及统治者会议同意前不得通过。[1]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修正案记录(本条文未曾修改) ↑ 见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款乙乙项及附件八第十九节第(五)小节(aa)段。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