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22 中华文库 ← 第二十一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三篇:公民权第一章:公民权之获得第二十二条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二十三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63 · 1957 第二十二条:领土合并之公民权 若有任何新领土在马来西亚成立日后依第二条获联邦接纳,则国会可通过法律,决定谁人将因为他与该领地之关系,而在某个日期或若干日期成为公民。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修正案记录在原文中增加“在马来西亚成立日后”字句。——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24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