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23 中华文库
第二十三条:放弃公民权
- 第一款 任何二十一岁以上心智健全的公民、已拥有他国国籍或将要成为他国公民者,可向联邦政府登记,声明放弃公民权,如此公民权即终止。
- 第二款 在战争时期,当联邦参战时,依本条所作的声明除非获联邦政府批准,否则不得登记。
- 第三款 本条适用于任何未满二十一岁的已婚妇女,如同适用于任何二十一岁以上人士。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一款
- 原文中的“登记机关”字句改为“联邦政府”。——1960年宪法(修正)法令(10/1960)第2(a)段,1960年12月1日生效。
- 在原文增加“或将要成为他国公民”字句。——1962年宪法(修正)法令(14/1962)第8节,1957年8月31日生效。
- 第二款
- 删去原文句尾的“但除了前述情况之外,登记机关应登记在此之下适时作出的声明”字句。——1960年宪法(修正)法令(10/1960)第2(c)段,1960年1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