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三篇:公民权
第二章:公民权之终止
第二十三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二十四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62 · 1960 · 1957

第二十三条:放弃公民权

  • 第一款 任何二十一岁以上心智健全的公民、已拥有他国国籍或将要成为他国公民者,可向联邦政府登记,声明放弃公民权,如此公民权即终止。
  • 第二款 在战争时期,当联邦参战时,依本条所作的声明除非获联邦政府批准,否则不得登记。
  • 第三款 本条适用于任何未满二十一岁的已婚妇女,如同适用于任何二十一岁以上人士。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一款
    • 原文中的“登记机关”字句改为“联邦政府”。——1960年宪法(修正)法令(10/1960)第2(a)段,1960年12月1日生效。
    • 在原文增加“或将要成为他国公民”字句。——1962年宪法(修正)法令(14/1962)第8节,1957年8月31日生效。
  • 第二款
    • 删去原文句尾的“但除了前述情况之外,登记机关应登记在此之下适时作出的声明”字句。——1960年宪法(修正)法令(10/1960)第2(c)段,1960年1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