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接受新领土加入联邦
- 国会可通过法律:
- 甲 接受其它州加入联邦;
- 乙 更改任何州之边界,
- 但更改某州边界的法律在未得该州(由该州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阐明)及统治者会议同意前不得通过。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 ↑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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