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七篇:财务条文
第一百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76年8月27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零一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76 · 1957

第一百条:供应法案

应从统一基金支付但非该基金承担的开支项目,除了按照第九十九条第三款所述金额支付的开支外,均应纳入一项法案中,称为“供应法案”。该法案规定了从统一基金发放支付该开支所需的金额,以及为特定用途拨款的金额。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