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补充开支与超额开支

如果发现在任何财政年度中——

  • 甲 供应法令拨款用于任何用途的金额不足,或者需要支付某个用途的开支,但没有任何相关拨款在供应法令中提出;或者
  • 乙 用于某一用途的资金已经超过供应法令所拨款项(如果有)的金额,

则应当在下议院提出一份补充预算,其中列明所需金额或已支金额,并应当将任何此类支出用途纳入供应法案。[1]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原文字句“项目”改为“用途”。——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20节,1976年8月27日生效。


  1. 第一百零二条乙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