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03 中华文库 ← 第一百零二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七篇:财务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百零三条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一百零四条 → 第一百零三条:应急基金 第一款 国会可制定法律设立应急基金,并授权负责财政的部长,如确定有紧急及意外的开支需求,而又没有其他拨款可供其使用时,即可从应急基金中提供预付款以满足该需求。[1][2] 第二款 在根据第一款提供任何预付款时,应立即提交一份补充预算,并引入一项供应法案,以代替该预付的金额。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修正案记录(本条文未曾修改) ↑ 见第一百零九条第五款。 ↑ 见1957年财务程序法令(61)第11节。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