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04 中华文库 ← 第一百零三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七篇:财务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百零四条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一百零五条 → 第一百零四条:统一基金提款 第一款 遵守第二款,不得从统一基金中提取款项,除非该款项—— 甲 已由统一基金承担;或 乙 根据供应法令授权发放;或 丙 根据第一百零二条授权发放。 第二款 第一款不适用于第九十九条第三款提到的任何金额。 第三款 除非遵循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否则不得从统一基金中提取任何款项。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修正案记录(本条文未曾修改)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