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三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七篇:财务条文
第一百零四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76年8月27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零五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第一百零四条:统一基金提款

  • 第一款 遵守第二款,不得从统一基金中提取款项,除非该款项——
    • 甲 已由统一基金承担;或
    • 乙 根据供应法令授权发放;或
    • 丙 根据第一百零二条授权发放。
  • 第二款 第一款不适用于第九十九条第三款提到的任何金额。
  • 第三款 除非遵循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否则不得从统一基金中提取任何款项。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