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04/1957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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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
第一百零四条:统一基金提款
- 第一款 遵守第二款,不得从统一基金中提取款项,除非该款项——
- 甲 已由统一基金承担;或
- 乙 根据供应法令授权发放;或
- 丙 根据第一百零二条授权发放。
- 第二款 第一款不适用于第九十九条第三款提到的任何金额。
- 第三款 除非遵循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否则不得从统一基金中提取任何款项。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