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五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七篇:财务条文
第一百零六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76年8月27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零七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76 · 1957

第一百零六条:总稽查司权责

  • 第一款 联邦和各州的账目应由总稽查司审计并报告。
  • 第二款 总稽查司应按照联邦法律的规定,对联邦账目和各州的账目乃至其他公共机关账目以及管理公共资金的机构履行并行使其它的职责和权力。[3]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
  3. 见1957年稽查法令(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