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五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七篇:财务条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百零六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
有效期:1976年8月27日至今
第一百零七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76 · 1957

第一百零六条:总稽查司权责

  • 第一款 联邦和各州的账目应由总稽查司审计并报告。
  • 第二款 总稽查司应按照联邦法律的规定,对联邦账目和各州的账目乃至其他公共机关账目以及被最高元首命令指定的机构账目履行并行使其它的职责和权力。[1][2]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二款
    • 原文字句“管理公共资金的机构”改为“被最高元首命令指定的机构账目”。——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21节,1976年8月27日生效。


  1. 见1957年稽查法令(62)。
  2. 见1980年法定机构(账目与年度报告)法令(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