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六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七篇:财务条文
第一百零七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76年8月27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零八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76 · 1957

第一百零七条:总稽查司报告

  • 第一款 总稽查司应将其报告提交给最高元首,由最高元首将其提交给下议院。
  • 第二款 任何有关州账目或根据州法律行使职权的任何公共机关账目的报告副本,应提交给该州的统治者或总督,由其提交给立法议会。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