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11/1957 中华文库
← | 第一百一十条 |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七篇:财务条文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76年8月27日(不含本日)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76 · 1957 |
第一百一十一条:借贷限制
- 第一款 联邦除依据联邦法律的授权外,不得借贷。
- 第二款 州除依据州法律的授权外,不得借贷;州法律不得授权州借贷,除非向联邦借贷,或者就此而获得联邦政府批准向银行借贷,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