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四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八篇:选举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2年6月21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63 · 1962 · 1957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选举委员会的协助

  • 第一款 选举委员会可在最高元首的批准下,按照委员会确定的合约条款,雇用一定数量的人员。
  • 第二款 所有公共机关应该就委员会的要求,在可行的情况下协助委员会履行其职责;在为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所述选举划分选区时,委员会应征求两名由最高元首选出对联邦地形和人口分布有专门知识的联邦政府官员的意见。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