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五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八篇:选举
第一百一十六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1]
发布于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73年8月23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73 · 1963 · 1962 · 1957

第一百一十六条:联邦选区

  • 第一款 为了下议院议员选举,应按附件十三里的规定在各个复审单位划分选区。
  • 第二款 选区总数应等于议员人数,以便每个选区能选出一名议员,而马来亚州属议员总数应按附件十三的规定分配给各州。
  • 第三款 (已废除)
  • 第四款 (已废除)
  • 第五款 (已废除)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一款
    • 原文字句“联邦”改为“各个复审单位”。——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70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 第二款
    • 在原文插入“马来亚州属”。——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70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制宪的1963年马来西亚条约、以及英国国会通过的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1963 C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