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五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八篇:选举
第一百一十六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73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206)
有效期:1973年8月23日至今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73 · 1963 · 1962 · 1957

第一百一十六条:联邦选区

  • 第一款 为了下议院议员选举,应按附件十三里的规定在各个复审单位划分选区。
  • 第二款 选区总数应等于议员人数,以便每个选区能选出一名议员,而马来亚州属议员总数应按第四十六条及附件十三的规定分配给各州。
  • 第三款 (已废除)
  • 第四款 (已废除)
  • 第五款 (已废除)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二款
    • 原文字句“附件十三”改为“第四十六条及附件十三”。——1973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206)第14节,1973年8月2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