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24/2005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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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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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官就职誓言
- 第一款 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在开始行使职能前,应宣读并签署附件六的《就职及效忠誓言》,且应在最高元首面前进行。
- 第二款 联邦法院、上诉法院或高等法院的法官,除了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以外,在开始行使法官职能之前,应宣读并签署附件六中与其职位的司法义务相关的《就职及效忠誓言》。
- 第二甲款 上诉法院主席的就职宣誓应在上诉法院现有资深法官面前进行。
- 第三款 高等法院大法官的就职宣誓应在该高等法院现有资深法官面前进行。
- 第四款 联邦法院法官的就职宣誓应在首席大法官面前进行,或者如果首席大法官不在场,则在联邦法院地位次之的现有资深法官面前进行。
- 第四甲款 上诉法院法官的就职宣誓应在上诉法院主席进行,或者如果主席不在场,则在上诉法院地位次之的现有资深法官面前进行。
- 第五款 高等法院法官(但不是大法官)的就职宣誓应在该法院大法官面前进行,或者如果大法官不在场,则在该法院地位次之的现有资深法官面前进行。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二甲款
- 新增本款。——2005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1260)第4(a)段,2006年1月19日生效。
- 第四款
- 删去原文句首“遵循第三款”字句。——2005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1260)第4(b)段,2006年1月19日生效。
- 第四甲款
- 新增本款。——2005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1260)第4(c)段,2006年1月19日生效。
- 第五款
- 删去原文句首“上诉法院或”字句。——2005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1260)第4(d)段,2006年1月1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