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31A/1963 中华文库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九篇:司法机构 第一百三十一甲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1] 发布于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85年1月1日(不含本日) |
第一百三十二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94 · 1983 · 1963 |
第一百三十一甲条:法院主席或大法官无能力等情况的相关规定
- 第一款 当联邦法律有任何规定,使联邦法院主席的职能,在职位空缺或他无能力行使职能的情况下,由其它联邦法院法官代为行使时,可涵盖他在本宪法下的职能。
- 第二款 当联邦法律有任何规定,使高等法院大法官的职能,在职位空缺或他无能力行使职权的情况下,由该法院的另一名法官代为行使时,可涵盖他在本宪法下的职能,但不包括作为联邦法院法官的职能。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新增本条。——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21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