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一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九篇:司法机构
第一百三十一甲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
有效期:1985年1月1日—1994年6月24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三十二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94 · 1983 · 1963

第一百三十一甲条:法院主席或大法官无能力等情况的相关规定

  • 第一款 当联邦法律有任何规定,使最高法院主席的职能,在职位空缺或他无能力行使职能的情况下,由其它最高法院法官代为行使时,可涵盖他在本宪法下的职能。
  • 第二款 当联邦法律有任何规定,使高等法院大法官的职能,在职位空缺或他无能力行使职权的情况下,由该法院的另一名法官代为行使时,可涵盖他在本宪法下的职能,但不包括作为最高法院法官的职能。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原文字句“联邦法院”改为“最高法院”。——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第16(1)小节,1985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