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34/1957 中华文库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十篇:公共服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94年6月24日(不含本日) |
第一百三十五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94 · 1957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官员借调
- 第一款 联邦可以在州的请求下,借调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甲、乙、丙、丁或己项所提到的任何公共服务成员到该州的服务中。反之,州可以在联邦或其他州的请求下,借调其任何公共服务成员按各情况到联邦或者另一州的服务中。
- 第二款 按照本条款借调的人员应继续属于其所属的服务,但如果被借调到州的服务中,他的薪酬应由借调的州支付;如果被借调到联邦的服务中,则由联邦支付。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