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58/1988 中华文库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二篇:通则和杂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88年宪法(修正)法令(A704) 有效期:1988年6月10日至今 |
第一百五十九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88 · 1963 · 1957 |
第一百五十八条:(与汶莱的协定——已废除)
(已废除)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原文:“第一百五十八条:与汶莱的协定
- 第一款 本宪法中无任何内容可禁止或中断下列协定——
- 甲 各个部门、机关或服务由联邦政府与汶莱政府共同维持;或者
- 乙 联邦政府或其任何官员或任何机关以汶莱政府代理人身份行事;、或者
- 丙 经联邦政府同意,联邦行政权力的任何部分由汶莱的任何官员或政府机关行使。
- 第二款 (已废除)。”
- 第一款 本宪法中无任何内容可禁止或中断下列协定——
- 本条全文删除。——1988年宪法(修正)法令(A704)第11节,1988年6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