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乙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十二篇:通则和杂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27日—1963年8月29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六十一甲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94 · 1983 · 1981 · 1976 · 1963-2 · 1963-1 · 1957

第一百六十一条:宪法生效

除了其它阐明的规定外,本宪法应当在独立日开始实施。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