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21/1957 中华文库 ← 第二十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第三篇:公民权第一章:公民权之获得第二十一条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3年9月16日(不含本日) 第二十二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63 · 1957 第二十一条:有关入籍之通用规定 第一款 在依照附件一所述宣誓之前,无任何人可获得入籍证书。 第二款 获得入籍证书之人士从其获得入籍证书之日起既是入籍公民。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修正案记录(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