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三篇:公民权
第一章:公民权之获得
第二十一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3年9月16日(不含本日)
第二十二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63 · 1957

第二十一条:有关入籍之通用规定

  • 第一款 在依照附件一所述宣誓之前,无任何人可获得入籍证书。
  • 第二款 获得入籍证书之人士从其获得入籍证书之日起既是入籍公民。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