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21/1963 中华文库
← | 第二十条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三篇:公民权 第一章:公民权之获得 第二十一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1] 发布于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至今 |
第二十二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63 · 1957 |
第二十一条:(有关入籍之通用规定——已废除)
- (已废除)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本条原文如下:
- 第一款 在依照附件一所述宣誓之前,无任何人可获得入籍证书。
- 第二款 获得入籍证书之人士从其获得入籍证书之日起既是入籍公民。
- 本条停止生效但就已废除的第二十条而言继续有效。——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70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