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三篇:公民权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
发布于1960年宪法(修正)法令(10/1960)
有效期:1960年12月1日—1963年9月16日(不含本日)
第三十甲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66 · 1963 · 1960 · 1957

第三十条:公民证书

  • 第一款 联邦政府可以在任何公民身份存在疑问的人提出申请时,无论是事实上还是法律上,证明该人是公民。
  • 第二款 除非证实经欺诈、虚假陈述或隐瞒真实证供取得者,依本条所颁发之证书可确凿证明该人士在证书颁发日当天为本联邦公民,但并不影响与此人在更早前已是联邦公民之任何证明。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一款
    • 原文中的“登记机关”字句改为“联邦政府”。——1960年宪法(修正)法令(10/1960)第2(a)段,1960年1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