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33A/1993 中华文库 ← 第三十三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四篇:联邦第一章:国家元首第三十三甲条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发布于1993年宪法(修正)法令(A848)有效期:1993年3月30日至今 第三十四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93 第三十三甲条:最高元首被控以罪名时应当停权 第一款 当最高元首在任何法律下以某罪名被控上第十五篇所述的特别法庭时,其职权应立即中止。 第二款 在最高元首依照第一款规定而中止职权期间,其时间将被计算入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任期之内。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修正案记录新增本条。——1993年宪法(修正)法令(A848)第2A节,1993年3月30日生效。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