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39/1957 中华文库 ← 第三十八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第四篇:联邦第三章:行政机构第三十九条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57年8月31日(不含本日) 第四十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62 · 1957 第三十九条:联邦行政权 联邦行政权应属于最高元首,但国会亦可制定法律,将行政职能授于其他人员。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修正案记录(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