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64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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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
第六十四条:国会议员的薪酬
国会应依法制定国会两院议员的薪酬。[1]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本条文未曾修改)
- ↑ 见1980年国会议员(薪酬)法令(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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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应依法制定国会两院议员的薪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