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69/1957 中华文库 ← 第六十八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第四篇:联邦第六章:关于财产、合约及诉讼的权力第六十九条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至今 第七十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第六十九条:联邦对于财产、合约及诉讼的权力 第一款 联邦有权力获取、持有和处置任何性质的财产,以及制定合约。[3] 第二款 联邦可以起诉及被起诉。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修正案记录(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 ↑ 见1949年政府合约法令(120)。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