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五篇:州
第七十二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71年3月10日(不含本日)
第七十三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93 · 1971 · 1957

第七十二条:立法议会的特权

  • 第一款 任何一州的立法议会的任何议程的有效性均不得在任何法庭受到质疑。
  • 第二款 任何人在任何州立法议会或其下任何委员会参加议程时,就其所说的任何内容或所投的任何票,皆不得被带上任何法庭进行任何法律诉讼。
  • 第三款 任何人在任何州立法议会授权下所发布的任何内容,皆不得被带上任何法庭进行任何法律诉讼。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