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五篇:州
第七十二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71年宪法(修正)法令(A30)
有效期:1971年3月10日—1993年3月30日(不含本日)
第七十三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93 · 1971 · 1957

第七十二条:立法议会的特权

  • 第一款 任何一州的立法议会的任何议程的有效性均不得在任何法庭受到质疑。
  • 第二款 任何人在任何州立法议会或其下任何委员会参加议程时,就其所说的任何内容或所投的任何票,皆不得被带上任何法庭进行任何法律诉讼。
  • 第三款 任何人在任何州立法议会授权下所发布的任何内容,皆不得被带上任何法庭进行任何法律诉讼。
  • 第四款 第二款不适用于被指控触犯了国会根据第十条第四款通过的法律之下的罪行、或触犯了1948年煽动法令(15)以及1970年紧急状态(必要权力)第45号条例(P.U. (A) 282/1970)修正所规定的任何罪行。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四款
    • 新增第四款。——1971年宪法(修正)法令(A30)第4节,1971年3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