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六篇:联邦与州关系
第四章:土地
第八十八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1]
发布于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65年8月9日(不含本日)
第八十九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76 · 1966 · 1963 · 1957

第八十八条:无统治者州属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之适用

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在适用于任何没有统治者的州时应如此生效——
  • 甲 遵循国会可能立法规定的任何调整(如有),以确保上述条文能如同其它州一样适用,
  • 乙 在婆罗洲州属及新加坡,则排除第八十三条第五款甲项。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原文“国会应立法制定规则以作调整,使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得适用于马六甲及槟城。”
    • 由现文取代。——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44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制宪的1963年马来西亚条约、以及英国国会通过的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1963 C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