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六篇:联邦与州关系
第四章:土地
第八十八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59/1966)
有效期:1965年8月9日—1976年8月27日(不含本日)
第八十九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76 · 1966 · 1963 · 1957

第八十八条:无统治者州属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之适用

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在适用于任何没有统治者的州时应如此生效——
  • 甲 遵循国会可能立法规定的任何调整(如有),以确保上述条文能如同其它州一样适用,
  • 乙 在婆罗洲州属,则排除第八十三条第五款甲项。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将原文中“婆罗洲州属”之后的“及新加坡”字句删除。——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节,1965年8月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