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七篇:财务条文
第九十七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74年2月1日(不含本日)
第九十八条
修正版本:总览 · 2001 · 1984 · 1976 · 1973 · 1957

第九十七条:统一基金

  • 第一款 不论以何种方式筹集或收到的联邦收入和资金,应遵循本宪法和联邦法律的规定缴入并形成一个基金,称为联邦统一基金。
  • 第二款 不论以何种方式筹集或收到的州收入和资金,应遵循第三款和任何法律规定缴入并形成一个基金,称为该州统一基金。
  • 第三款 如果根据州法律征收任何伊斯兰义捐、开斋节施舍、伊斯兰财务机关或类似的穆斯林收入,则应缴入一个单独的基金,且除依照该州法律的授权支付外,不得支出。[3]
  • 第四款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宪法对统一基金的任何提及均应被解释为指联邦统一基金。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
  3. 见1957年财务程序法令(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