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七篇:财务条文
第一章:总则
第九十七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84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585)
有效期:1984年4月16日—2001年2月1日(不含本日)
第九十八条
修正版本:总览 · 2001 · 1984 · 1976 · 1973 · 1957

第九十七条:统一基金

  • 第一款 不论以何种方式筹集或收到的联邦收入和资金,应遵循本宪法和联邦法律的规定缴入并形成一个基金,称为联邦统一基金。
  • 第二款 不论以何种方式筹集或收到的州收入和资金,应遵循第三款和任何法律规定缴入并形成一个基金,称为该州统一基金。
  • 第三款 如果根据州法律或者在吉隆坡及纳闽等联邦直辖区内根据联邦法律征收任何伊斯兰义捐、开斋节施舍、伊斯兰财务机关或类似的伊斯兰宗教收入,则应缴入一个单独的基金,且除依照该州法律或联邦法律的授权支付外,不得支出。[1]
  • 第四款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宪法对统一基金的任何提及均应被解释为指联邦统一基金。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三款
    • 原文字句“联邦直辖区”改为“吉隆坡及纳闽等联邦直辖区”。——1984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585)第20节,1984年4月16日生效。


  1. 见1957年财务程序法令(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