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97/2001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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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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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统一基金
- 第一款 不论以何种方式筹集或收到的联邦收入和资金,应遵循本宪法和联邦法律的规定缴入并形成一个基金,称为联邦统一基金。
- 第二款 不论以何种方式筹集或收到的州收入和资金,应遵循第三款和任何法律规定缴入并形成一个基金,称为该州统一基金。
- 第三款 如果根据州法律或者在吉隆坡、纳闽和布城等联邦直辖区内根据联邦法律征收任何伊斯兰义捐、开斋节施舍、伊斯兰财务机关或类似的伊斯兰宗教收入,则应缴入一个单独的基金,且除依照该州法律或联邦法律的授权支付外,不得支出。[1]
- 第四款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宪法对统一基金的任何提及均应被解释为指联邦统一基金。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三款
- 原文字句“吉隆坡及纳闽”改为“吉隆坡、纳闽及布城”。——2001年宪法(修正)法令(A1095)第18节,2001年2月1日生效。
- ↑ 见1957年财务程序法令(61)。